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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一带一路”为沿线30多个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1-02-23

12月24日,从天津海事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一带一路”案件425件,审结405件,涉案标的6亿元,案件涉及非洲、亚洲、欧洲和美洲等“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相关案件以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主。

在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某钢管公司就埃及桩管项目钢管海洋运输及港口操作、绑扎加固事宜进行招标。经过招标程序,钢管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很快,涉案68根共计2868.499吨钢管在秦皇岛港装载轮船,驶往卸货港埃及塞得港。该港位于苏伊士运河北端地中海海岸,港区以苏伊士运河河口为界,分为东港和西港两部分。船舶离开后,钢管公司要求货物在塞得东港进行卸货。钢管公司要求在埃及塞得东港卸货,其承担该港靠泊卸货高出塞得西港杂货码头的各项港口费用,并自行提供合适的卸货吊具。

不久,轮船抵达塞得港。由于塞得东港泊位紧张,该轮驶抵塞得西港卸货锚地并卸货。上述卸货中共产生驳船租金90000美元,浮吊费用36000美元,驳船港使费23264.64美元。苏伊士运河费10278.05美元。由于钢管公司拒付费用,物流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钢管公司向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344219.88美元、绑扎费人民币119656.53元、港杂费人民币774341.92元、船舶滞期费用129500美元,共计473719.88美元、人民币893998.45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系国内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海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货运代理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最终确定合同的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航次租船合同。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规范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中的海上运输活动,对于促进企业外向型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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