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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印发意见 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1-04-20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谱写好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意见》强调,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支撑长江航运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我国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方面,《意见》提出,新建船舶严格按船舶技术法规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严格把关。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严把准入关,提升运输效率。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按规定履行环保手续,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各环节管理中严格把关。在加快完成100―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设施改造工作。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2022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代替,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船舶油气回收。稳步推进接收转运码头和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长江水上洗舱站接收和预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意见》还对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快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提出夯实各方责任,提升治理能力,强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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