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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发布白皮书 海事司法保障 服务“一带一路”
发布时间:2021-02-23

天津海事法院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白皮书》。2019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一带一路”案件425件,审结405件,涉案标的6亿元,案件涉及非洲、亚洲、欧洲和美洲等“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相关案件以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主。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增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能力,着力打造多元解纷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以色列某航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订舱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航运公司作为其在天津的进出口货物运输承运人;若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物流公司将与托运人对因此给航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物流公司委托航运公司将一个20尺集装箱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乌克兰敖德萨港。航运公司签发了托运人为某化工公司的指示提单,提单载明了集装箱的免费使用期与超期收费标准。货物到港后,一直没有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后货物在目的港被销毁,航运公司为此支付了目的港产生的销毁费用、堆存费、装卸费等。航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化工公司连带赔偿其目的港各项费用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经济损失20310美元及利息。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航运公司在目的港支付的货物处置费用及按照购置成本基础计算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共计66152.52元人民币及利息,驳回航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一起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明确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同时结合具体案情、域外证据种类、待证事实、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因素,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对域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充分展示了“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水平。

在另一起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外国某航运公司船舶抛锚于京唐港锚地,数日后起锚驶出京唐港锚地外绕行,继而,该外轮在相关海域经历数次起锚、抛锚。随后,乐亭县水产局滩涂管理站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记载涉案船舶闯入乐亭县扇贝养殖区期间,分别将乐亭县李某某等人的扇贝养殖绠绳刮断,致使扇贝养殖笼全部损坏,扇贝死亡,浮球、绠绳等养殖器材损坏或者丢失。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航运公司向李某某等八名原告赔偿人民币1076932.4元,驳回李某某等八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津冀沿海航运繁忙,养殖区分布密集,船舶尤其外轮驶入养殖区事故多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了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三个相互关联的法理问题。该案对规范津冀沿海航运和养殖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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