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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27


   1月13日,市政府印发《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淄政字〔2021〕4号),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自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对2007年《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63号令)的重新修订和对中央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共分五章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项内容:一是污水处理费征管主体为排水主管部门,即主城区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他区县由其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二是跨区域排水征缴权限,属于跨区域排放污水的,应向受水区域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三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委托专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由专业污水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收费标准。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四是对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规模人员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工期确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理顺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管体制,减轻污水处理费收不抵支的财政难题,从而保障淄博市污水处理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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