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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9


   东莞市水务局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构成方面,包括总则,规划、立项、设计管理,建设与验收管理,运营管理,能力建设和附则六大部分,共计二十二条内容;对应的管控要求方面,主要包括:(1)海绵城市建设主要参与单位的职责与分工的要求;(2)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规、修规、相关专项规划)中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内容的要求;(3)在地块开发出让条件、“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纳入海绵城市目标的要求;(4)将海绵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要求;(5)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运营管理的要求;(6)海绵城市能力建设的要求等。因此,从管控内容和作用来讲,《办法》是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以及维护管理的全流程、全方位管控。

 

  本《办法》参考了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地以及外省相关城市已发布的类似文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东莞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充分挖掘本地特色,制定《办法》具体内容。

 

  《办法》以不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为准则,严禁增设前置条件,遵循公平公开、简洁易行的原则,顺应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的时代背景,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融入东莞现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管控审批环节。

 

  二、有关背景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海绵城市”以来,各地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城市建设模式,海绵城市在技术和管理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全国绝大部分实施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均开展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管理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以便在制度层面保障海绵城市的建设。以周边城市为例,广州、深圳、佛山等市均已编制和发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自2019年9月份开始编制以来,完成三轮的向各园区、镇(街),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征求,在东莞市水务局公众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向东莞市水利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公平性审查。经过了市水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最终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府办文件印发。

 

  (四)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市水务局法规科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都进行了审查,无意见。

 

  (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向33个园区、镇(街)、10个市直属单位及1个行业协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17条,采纳14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条。

 

  (六)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6日,在东莞市水务局公众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东莞市水务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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